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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司法局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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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05-25

    各区司法局,市法律援助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2015年7月,市司法局联合北京卫戍区政治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京司发〔2015〕64号)。文件实施以来,各区认真贯彻落实,积极开展军人军属维权工作,实现我市各区武装部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全覆盖,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各项工作不断加强,取得良好成效。

    近日,司法部、中央军委政法委联合下发《关于印发<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司发〔2016〕13号,以下简称《办法》),对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进行进一步细化规范。为做好《办法》贯彻落实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宣传

    (一)认真学习。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统筹规划,切实把《办法》学习好、领会透。要将《办法》和京司发〔2015〕64号文件结合起来学习,既要深刻领会做好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意义,又要找准贯彻落实《办法》的切入点和突破点,准确把握《办法》提出的措施,保证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扎实开展,取得实效。

    (二)加强培训。各单位要将《办法》纳入业务培训计划,加强对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律师、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人员和联络员的培训,使他们明确工作职责、任务和纪律,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三)强化宣传。通过开展进军营活动等多种形式深入宣传国务院、中央军委加强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的决策部署,宣传《办法》的内容和意义,宣传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成效,积极营造做好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的良好氛围,促进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深入开展。

    二、规范工作制度

    (一)明确工作职责。各法律援助机构要按照《办法》要求,确保法律援助工作站履行好以下职责:接受军人军属的法律援助申请并进行初步审查,对符合条件的转交法律援助机构;开展军人军属法治宣传教育;解答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办理简单的非诉讼法律援助事项;收集、分析和报送军人军属法律需求信息。

    (二)健全工作制度。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要在接待场所和相关网站公示办公地址、通讯方式,建立完善军人军属来函、来电、来访咨询事项登记制度、一次性告知制度、工作报告制度、值班律师制度、业务培训制度,提高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水平。

    (三)完善工作模式。各区法律援助机构要积极履行工作站管理责任,指定专门人员为工作站的联络员或负责人,负责工作站日常联系和管理工作,并结合实际工作需要,不断完善工作站工作模式,保证值班律师既能根据武装部等单位需要参加宣传、讲座等活动,又能随时解答军人军属的电话法律咨询,确保既能节约法律援助律师资源,又能满足基层官兵的法律援助需要。

    三、织密工作网络 

    (一)延伸工作触角。各法律援助机构要加强与武装部及辖区部队的沟通联系,发挥北京律师资源丰富和基层站点贴近官兵、贴近基层的优势,采用多种模式,进一步加强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点建设,维护好基层部队广大官兵和军属的合法权益。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制定标准和条件,依靠自身力量或者依托律师事务所在军队团级以上单位建立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点,力争三年内实现辖区部队团级以上单位法律援助工作站点全覆盖。

        (二)发挥民非单位优势。军人军属法律援助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要充分发挥专业优势,积极开展《办法》宣传落实工作,加强军人军属法律援助理论研究工作,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军人军属免费代理案件,发挥理论指引作用和典型案例示范作用,促进提高我市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的专业化水平。

    四、强化工作措施

        (一)完善工作措施。各法律援助机构要落实好军人军属法律援助“绿色通道”措施,安排专人优先解答、受理军人军属法律援助申请,简化受理审查程序,情况紧急的可以先行受理,事后补办手续。对伤病残等有特殊困难且行动不便的军人军属,根据受援人需要,采取电话预约的方式,由法律援助人员上门提供审查、受理、代书等法律援助服务。

    (二)加强工作监管。加强对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管理,依法规范案件受理、审批、指派、案件办理、补贴发放等各环节工作,加大案件庭审旁听、回访工作力度,定期开展案件质量检查,将军人军属法律援助案件纳入案件质量同行评估范围,确保军人军属获得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服务。

    (三)推进工作创新。利用北京市法律援助网、微信公众号等互联网平台,开通法律援助在线申请功能,拓宽法律援助申请渠道。有条件的区建立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巡回服务团,定期深入辖区部队,进行法律援助宣传、法律咨询、代书、受理法律援助申请等服务,为基层部队官兵上门提供优质的法律援助服务。

        五、加强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司法局要按照《办法》要求,与区武装部、军队团级以上单位负责司法行政工作的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安排部署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措施任务,指导检查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及时沟通情况信息,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齐心协力抓好《办法》落实。

        (二)加强财政保障。各区司法局要积极会同各区武装部协调财政部门,推动将军人军属法律援助经费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加大经费投入。军人军属法律援助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要积极联系争取社会资金支持,依法依规办好军人军属法律援助案件。

    (三)加强联系沟通。各区司法局要加强与区武装部、财政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完善落实《办法》的配套政策,落实扶持和保障措施,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开展。加强异地协作,对于由异地法律援助机构管辖的法律援助事项,引导申请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机构通过异地协作机制予以协助。

    市局将把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对各区法律援助工作的考核内容。各单位贯彻落实《办法》情况及时报市司法局法律援助工作处。

                                        

                   

     

                                  北京市司法局办公室

    2016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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