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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明理 不再孤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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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
  • 时间:2018-03-20

 法庭明理  不再孤寂 

    【案情简介】  

    马老太共生育了四个子女,已经77岁高龄。可谓子孙满堂,本应尽享天伦之乐,却为何将子女悉数告到了法庭? 

    艰辛不幸的人生 

    在四个子女出生前后,当时国家正处于大跃进、人民公社化、三年自然灾害等困难时期,家庭生活比较艰难。从四个子女第一声啼哭嗷嗷待哺到蹒跚学步、从子女上学识字到成家立业,马老太与丈夫,要一边工作,一边抚养教育孩子。生活非常艰难困苦,作为母亲为自己的儿女风风雨雨几十年后,看到子女先后各自完婚成家,心里十分甜蜜,看到儿孙满堂,心里更是无比欣慰,希望自己的大家庭可以团团圆圆,红红火火,自己在晚年可以安享天伦之乐,自己的付出是值得的,年轻时的艰辛又算什么。 

    原告现已77岁高龄,体弱多病已丧失了劳动能力,每月仅靠低保金维持生活。虽然现在生活能自理,但仅靠低保已不能维持日常生活支出。但是为了赡养问题儿女开始不和、矛盾重重。更有的儿女对母亲“不敬”......马老太做梦也没想到晚年生活会是这样,更想不到今天会将自己的亲生子女诉至法庭,对簿公堂,这些都不是马老太的初衷,但凡有其他途径解决,作为母亲的马老太也绝不会通过诉讼途径解决问题,实在是不得已而为之。    

    与子女关系的危机 

    可能是失去配偶自己的年龄越来越大,马老太现虽与儿子一家人住在同一个承租房中,但儿媳处处“为难”老人家,自己做饭吃,一个人孤苦伶仃。四个子女中次女马某某是一位无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现住精神病医院。其他三个子女都有劳动能力和经济来源。也可能是认为自己为子女付出太多了的缘故吧,只要见面,马老太对子女的责怪是越来越多,常常因不堪母亲责骂而不欢而散,儿媳、姑爷也都不能幸免。 

    时间一长,子女渐渐与马老太疏远了,子女间因赡养老人问题也发生了多次冲突。最后发展到谁也不来看老人,也不付赡养费了。身体越不好,马老太越感到孤独、越感到无助。亲戚朋友为此多次出面说和,效果甚微,似乎关系还越变越坏。居委会也多次出面做子女工作,一点成效都不见。 

    不得已对簿公堂 

    虽然马老太现在生活还能自理,但几次得病把积蓄花的精光,仅靠低保已不能维持日常生活支出。而其儿女拒不承担马老太的赡养费,不得已,马老太将四个儿女告上法院。马老太的诉讼主张是,要求每名子女每月支付500元赡养费。 

    法律援助中心为马老太指定了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陈娟律师免费代理其诉讼。陈娟律师认真负责,多次到马老太家中仔细聆听了马老太的诉苦,还给每位子女打电话了解实际情况和对被起诉的态度。陈娟律师本着家和万事兴的理念,一心促成马老太的家庭和解,并在庭前与法官达成了一致,使开庭时间有了充分的保障。在法庭上,法官让每位子女都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马老太在律师的庭前指引下反省了自己,客观地表述了矛盾纷争的原委与诉求。律师准确地分析了马老太家庭矛盾产生的原因和各自的痛苦,原被告双方都流着眼泪不断地点头认同,随后律师阐述了法律的相关规定,明确了子女的尽孝也是应尽的法律义务……最后马老太和子女都主动表示愿意调解结案。 

    家庭矛盾终化解 

    法庭提供了一个威严庄重的场所,陈娟律师为了马老太家庭矛盾的化解煞费了苦心。马老太与子女在法院都彻底打开了心扉,精神上得到了充分的洗涤,都决心以后善对家庭。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法出具(2016)京0108民初26038号《民事调解书》,马老太自己承担已缴纳了的诉讼费,长女每月支付200元赡养费,儿子和小女儿每人每月500元赡养费(因二女儿有病无力支付赡养费,马老太和其他子女也认可)。三个子女还承诺分担实际发生的医药费,定期看望老人,马老太失能后将得到轮流照顾。生效的调解书使马老太的权益保护远超过了自己当初的诉求。 

    【案件点评】

    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第15条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第12条规定:“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              
    可见,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在履行自己的赡养义务时不仅不能附任何条件,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为患病的老年人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使老年人老有所医、病有所治,是赡养人应履行的赡养义务之一。拒绝为患病的老年人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是赡养人没有履行赡养义务的一种表现;患病的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的权利。 

 

赡养父母与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传统相符,也是当前和谐社会大力提倡的道德风尚。父母为子女操劳一生,几十年的勤奋工作、劳动、养育儿女的艰辛,当他们步入老年时,理应受到儿女的孝敬和照顾,使老人始终感到自己生活在和睦、温暖和舒适的氛围之中。当有一天,你突然发现父母的脚步不再灵便,容易忘记事情,父母已经老了,需要我们照顾,趁他们还健在,多尽尽孝心吧,别再留下“子欲养而亲不在”的遗憾,或许你们今天的行为就是你们子女明天的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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