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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一)法医类鉴定;(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 

  (二)物证类鉴定;(包括文书司法鉴定、痕迹司法鉴定、微量物证司法鉴定) 

  (三)声像资料鉴定;(包括声像资料司法鉴定和电子数据司法鉴定) 

  (四)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包括环境损害赔偿司法鉴定) 

    以上四类统称四类内司法鉴定,此外还有四类外司法鉴定,包括司法会计司法鉴定、建筑工程司法鉴定、知识产权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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