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京晟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债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财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鑫盾律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24条、《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3号)第59条、《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司法部令第121号)第16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每年接受年度检查考核,考核后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交本所的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考核结果,并提交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开展业务活动的统计报表;纳税凭证;年度内被获准的重大变更事项的批件;获得行政或者行业表彰奖励、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证明材料;建立执业风险、事业发展等基金的证明材料;为聘用律师和辅助人员办理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证明材料;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证明材料;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四家律师事务所连续多年未按照上述规定及北京市司法局、海淀区司法局关于开展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提交材料。现根据《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司法部令第121号)第26条规定,责令上述四家律师事务所自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按照《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开展2018年度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京司发〔2018〕28号)、365bet手机在线投注《2018年度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工作通知》(海司发〔2018〕15号)的要求,完成本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逾期我局将依据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31条、第32条,《北京市司法局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44条、46条等有关规定报北京市司法局收回并注销你单位持有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等。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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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4日